百亿专利侵权案,石破天惊裁定书十起

起诉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清单、庭审陈述文件

二审庭审意见陈述及证据

专利侵权民事起诉状

原告:

姓名:王绍璋

被告:

医院法定代表人:孙士江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号第八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3、关于保护在先专利的法条、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4号”“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庭递交证据说明

本证据当庭递交,当庭递交的证明事项是:

证明被上诉人律师当庭伪证、伪言:被上诉人所使用的黄蜀葵花仅仅是花瓣(花冠)。证据的照片证明被上诉人所使用的是黄蜀葵花是完整“花”,而非花瓣(花冠)

关于号在案证据和事实几点澄清

递交人:

一、被告对“教唆”侵权的“教唆”,对“三个基本相同”侵权的“三个基本相同”,对涉案权利要求的“选择项”,对涉案专利技术节点数据“覆盖”判决书询问笔录中的“烘干操作”等,本案实质性侵权事实定位,没有一字实质性辩驳。其辩驳凸显恶意:

1、把表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主题的标点符号冒号,改称为变性语义的分号。

2、把表述权利要求的选择项中的关键词“对……时”删去,只说“温度”(改变原文原意)。

3、把表述权利要求8小时内、36小时内的“内”字删除,从根本上改变“覆盖”的原文原意。

4、莫名其妙提出无效宣告口审录像,口审录像中,只要是懂事的孩子,就能看出谁是坏人(苏中药业代理人现场的邪恶丑态),谁是好人(我权利人的大义凛然,理直气壮)。口审录像对本案被告不利,为什么被告知晓如上事实,却要提出“录像”?是为“制造混乱”的恶意!

5、药典中的黄蜀葵词条,原告做为一审补充证据1提供给法庭,药典是在年涉案专利文件的十年以后(年),修订是其后的15年()。黄葵胶囊上市是年(见证据5),被告辩称的“使用药典”,就是年使用年、年的文件,这是明显违背自然规律,一个法人一个人怎么能作为,10年后才出现的文本内容呢?

二、关于年9月3日,由高院“单位收发章签收”的开庭前递交文件。

1、文件的邮寄件(宋菁收)及跟踪信息,直至“单位收发章”签收的复印件(见附件1)。

2、这里再把文件中“证据清单”重复邮上(见附件2)。庭审中“相关不需要质证”的表述,除考虑不浪费司法资源外,还在于证据的类别,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5号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写明的“无需举证证明”的证据,应该不影响其证明力。(以下所写附件的类别实质,与此类证据相同)

3、邮寄件证据1的《现代汉语词典》词目选页第页左栏第16行的“花冠”词目,证明被告当庭所言采用“花冠”的概念,是花瓣。

当庭递交证明被告律师说的“是假”的彩色照片,明白显示被告采用黄蜀葵花的特征是完整的“鲜品野芙蓉花”(非花瓣)。

这里证据1如上所述是“不需举证证明”的词典选页,这里再重复递上(见附件3)。

三、一审判决和终审庭审的两个权利要求不同,被告当庭答辩的标的权利要求是一个权利要求,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是另一个权利要求。

被告的实质辩称“维持一审判决”,可一审判决的权利要求的法律事实(行政诉讼恢复权利的客观事实,另当别论),在终审之日已不存在(被告答辩基于此),怎么维持!

四、纠正庭审中口误(不影响实质问题)。

庭审中王绍璋把表述概念为“提供”的词组,错误地表达为判决书所写的词组。这里予以纠正,相关事实是:

判决书第8页第9行文字、第21行文字,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1行文字,分别用“供应苏中药业的黄蜀葵花必须是干花”、“对苏中药业提供的黄蜀葵花只供应干花”。这里写明的事实是:“应”苏中药业而“供”的“供应”词组。判决书第9页第6行、第7行文字,在“供应”一词组后,还有“供给他们”的一词说明。

以上的“供应”,是有双方的协议、合同存在的。对此,庭审前邮寄证据5倒数第2行文字有显示。这里再重复寄上(见附件4)。另,再寄上一组证明苏中药业培训、订合同、订协议等“教唆”下,受“供应”的事实(见附件5)。

五、关于涉案专利“恢复权利”的行政诉讼,自非本案所涉,不赘言。关于庭审前邮寄件和庭审中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的理由做二点说明。

1、从上诉书所述事实中,可看出被告违法(包括危害法官)事端。

2、被告为规避侵权而不惜触刑法,报批虚假文件,危害所及,庭审中表述过,这里再递附件说明(见附件6)。

关于号在案证据和事实几点澄清

附件清单

附件1庭审前文件的邮寄件(宋菁收)及跟踪信息,直至“单位收发章”签收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2庭审前文件中“证据清单”重复邮上共1页

附件3法定“不需举证证明”的词典选页共1页

附件4法定“不需举证证明”的庭审前邮寄证据5倒数第2行文字显示被告“教唆”(供应关系)共1页

附件5法定“不需举证证明”类别的一组证据,证明苏中药业培训、订合同、订协议等“教唆”下,受“供应”的事实共7页

附件6证明被告为规避侵权而不惜触刑法,报批虚假文件,危害所及的事实共6页

庭审陈述提纲补充

对灭活的通俗的说明。

灭活像本专利中加温一词一样位格的词组,它是业内最基本常识,像对烘干环境加温,温度上升一样,对一种生物的组织、一种植物生物组织具有生物活性的鲜品花,不做“灭活”处置,不能保障花的干品质量。

对常规“灭活”的概念来说,在庭审陈述提纲第2页、第3页有说明。

本专利权利要求要求的一选项,是非常规的灭活选择,在庭审陈述提纲第2页、第3页对常规“灭活”的概念做说明同时,又对“灭活”的非常规选择项做了说明。

被告回避非常规灭活,可这个非常规灭活,仅仅是一个选择项,不能影响法定“三个基本相同”的对接审理。

经创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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